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12日高市教資字第11134851200號函辦理公告。
二、查「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略以,各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爰此,該局將循例於每學年度開學前檢視各校指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情形,請預為確認並參與旨揭研習。
三、本案研習相關訊息如下:
(一)時間:111年8月9日(星期二)至111年8月11日(星期四),共3天。
(二)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2號)。
(三)研習對象:
1、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24小時研習證書」之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及候用校長(含本局111年3月11日高市教資字第11131695300號函計達未取得指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學校名單)。
2、學校指定環境教育人員111學年度因退休或調校等離校情形者,亦請派員(符合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之人員)參加。
3、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有意願參與認證者。
(四)報名方式及錄取通知:
1、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星期一)止,名額80名(該局所屬學校人員、無認證人員學校優先錄取),額滿為止。
2、報名方式:本案採線上報名,請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報名」(網址:http://inservice.edu.tw/)報名,課程代碼為:3443674,各校以薦送1名人員參與為原則。
3、國立、署轄私立學校或外縣市人員欲報名者,請電洽高市龍華國中學務處,電話:5570720轉210;倘額滿80人以高市所屬學校人員優先錄取。
4、正式錄取名單以主辦單位公告名單為準(恕無法當日報名)。
(五)研習者需全程參與方核予24小時研習證書,且不得遲到或早退,否則不予核發研習證明。
四、另為協助學校後續向教育部提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事宜,該局預計於111年8月23日(星期二)辦理認證、諮詢及收件說明會,其相關細節另案通知。
五、本案聯繫窗口:
(一)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學務處,電話:5570720轉210。
(二)該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黃藍儀辦事員,電話:7995678轉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