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召募流程與資源管理
一、校聘任制度秉持公正、公開、公平之原則,採教師與職員分流的「雙軌聘任制度」,教師聘任依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職員工聘任依法定流程進行聘任。
(一)為有效運用教師員額及鏈結系所發展,每學期召開教師員額配置會議,聘任專兼任教師;各系所依其未來發展、師資結構與課程規劃及教師之專長領域,進行公開延攬適當人才,並經系(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強化教研人力素質,因應校務發展需求及課程多元性。
(二)因應學校多元發展趨勢,加強人力有效運用,設置有人力審議小組,進行人力評鑑等相關事宜,並考量各單位業務屬性,透過「筆試、面試二階段」遴用程序,遴選最適當之專業人員。
二、為落實人力資源管理,統計2024年新進及離職人員,另為落實政府性別主流化政策,統計專任教師(含專技及專案)性別分布情形
新進人員多為退休或離職補缺;離職人員多為退休、另有他就、家庭因素、生涯規劃及契約到期;以職稱類別來看,以校聘人員佔較多數,多半因生涯規劃而離職。
三、本校教師職級以教授為最多,又以男性人數多於女性人數,副教授次之,女性人數多於男性人數,其中女性教師多數副教授以上。
四、通識中心112學年度計有90位兼任教師、113學年度計有89位兼任教師,其遴聘係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審查要點」,循校定作業流程進行聘任程序,以任用學術專長符合之教師。兼任教師除了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育部同等級證書者,得免辦著作外審外,其餘聘任程序與專任教師相同。
五、本校建築物室內清潔、校園保全與水電保養維護均委託承包商執行,其中室內清潔17人、校園保全10人與水電保養7人,全年度須足額聘僱。
一、教師訓練
針對教師部分,為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知能,健全教師生涯發展支持系統,除了辦理教師精進研習,並完善教師多元升等、獎勵機制及評鑑回饋機制。此外,為確保學術產出品質及提升師生學術誠信意識,持續精進學術倫理機制與處理程序。最後,透過行政配套支持促進教師展現教學、學術及服務成效。因此,本校所規劃多元教學、研究、服務等面向之教師生涯發展支持系統如下圖所示。
(一)發展教師交流平台,共享與傳承教學及學術的經驗
(二)推動教師創新精進研習,提升教師教學知能
二、 職員訓練
鼓勵公務人員、校聘人員、技工、工友、稀少性科技人員,每年教育時數應達20小時,增長專業知能。
一、教職員福利
(一)教職員薪資及各項待遇,分別依教師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本校校聘工作人員聘僱及管理辦法辦理;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依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校聘工作人員比照軍公教人員辦理,薪酬包含固定薪資、年終獎金與考績獎金。
(二)年度總薪酬比為1.71(組織薪酬最高個人之年度總薪酬/所有員工(不包括)該薪酬最高之個人之年度總薪酬中位數)。
(三)年度總薪資報酬變化比率為0(組織薪酬最高個人之年度總薪酬增加百分比為0/所有員工(不包括)該薪酬最高之個人之年度總薪酬中位數增加百分比為4.3%)。
(四)教職員差假,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教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辦理,給予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娩假等假別。原住民教職員工,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得依規定請假。
(五)配合國家提高生育率之政策,本校教職員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等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六)滿40歲教職員,每2年補助健康檢查費用,每次補助金額4,500元,2023年度計補助55人次,補助金額合計269,500元,另未滿40歲教職員亦得申請公假自費前往健康檢查。
(七)本校配合新春、三八婦女節、九二八教師節等節慶,辦理各項祝福活動,並積極簽定特約商店,於食、衣、住、行各面向提供同仁福利。
二、教職員考評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定期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校聘新進人員依本校規定,應先予試用,每年亦定期辦理二次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並訂有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或丁等,終止契約,及當年度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辦理師生服務業務、態度不良、終身學習時數未達二十小時者等情形,不得考列甲等之規定,藉此機制檢視人員行政服務與專業能力。
(二)為達獎優即時,激勵人員士氣,訂有本校職員獎懲辦法及本校職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暨校聘工作人員考核委員會審議獎勵案件參考原則,並依公務人員及校聘人員分別組成該類人員考績(核)委員會,依工作表現核實辦理季敘獎及年終考核等事宜。
(三)辦理優秀人員選拔活動,訂定本校績優校聘工作人員選拔獎勵要點,於本校服務滿一年服務成績優良者,由單位主管初評,經各該所屬一級單位(院、處、館、室、中心)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提送本校校聘工作人員考核委員會辦理複評,每年度獎勵名額不超過校聘人員總人數10%,並得視經費增減之,獲選者辦理公開表揚,並給予新臺幣20,000元獎金。
三、教職員申訴
(一)正式員工依其身分適用公教人員保險(含退撫儲金)及勞工保險(含勞退及離職儲金),並分別受教師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勞動基準法保障,就其權利事項得依相關規定提請救濟。
(二)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促進校園和諧,教職員工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或本校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向本校提起申訴或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