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環境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100年4月22日本校第11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6月24日本校第23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品質,防止人員傷害及降低環境污染,
以落實校園永續發展、綠色大學之理念,特設置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設置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令台(九一)環字第一
一一八四三四號「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暨自動檢查辦法。
第三條 本中心為全校校園規劃、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單位,負責校園
永續規劃及督導安全衛生環保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依業務性質得設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或
總務長兼任,主持全校環境安全衛生事宜,並視需要分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職員若干人,由校長視業務需要,於總員額內調撥或指派相關人
員兼辦。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織工作執掌如下:
一、安全衛生業務:負責安全衛生計畫擬定與規劃,包含校園安全及實驗室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驗場所自動檢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相關管理工作。
二、環境保護業務:負責環境保護計畫擬定與規劃,包含實驗室廢(液)及污水
廠管理、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毒性物質管理、環境教育及校園綠
美化、資源回收及其他有關環保管理工作。
三、校園規劃業務:負責校園規劃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的制定、修正,包含校
園建築發展計畫之順序評估、推動與記錄,校園環境細部設計準則暨管制
計畫的擬定與變更,校園景觀與植栽之整體規劃,校園生態相容式環境設
計與工程技術之引進與推動及其它校園規劃相關工作,以及促進本校與永
續發展聯盟學校之交流。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暨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100年4月22日本校第11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6月24日本校第23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品質,防止人員傷害及降低環境污染,
以落實校園永續發展、綠色大學之理念,特設置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設置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令台(九一)環字第一
一一八四三四號「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暨自動檢查辦法。
第三條 本中心為全校校園規劃、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單位,負責校園
永續規劃及督導安全衛生環保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依業務性質得設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或
總務長兼任,主持全校環境安全衛生事宜,並視需要分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職員若干人,由校長視業務需要,於總員額內調撥或指派相關人
員兼辦。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織工作執掌如下:
一、安全衛生業務:負責安全衛生計畫擬定與規劃,包含校園安全及實驗室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驗場所自動檢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相關管理工作。
二、環境保護業務:負責環境保護計畫擬定與規劃,包含實驗室廢(液)及污水
廠管理、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毒性物質管理、環境教育及校園綠
美化、資源回收及其他有關環保管理工作。
三、校園規劃業務:負責校園規劃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的制定、修正,包含校
園建築發展計畫之順序評估、推動與記錄,校園環境細部設計準則暨管制
計畫的擬定與變更,校園景觀與植栽之整體規劃,校園生態相容式環境設
計與工程技術之引進與推動及其它校園規劃相關工作,以及促進本校與永
續發展聯盟學校之交流。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暨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